Friday, October 23, 2015

哲學人不應躲避的道德責任


在希特勒政府主張猶太人該殺的氛圍下,如果老王宣稱隔壁鄰居是猶太人,結果就會導致鄰居被殺。如果你就是老王,你可以因為有言論自由,就宣稱隔壁鄰居是猶太人嗎?即使你真的確定隔壁鄰居是猶太人、即使你的確有自主性或有自由可以說出這個事實,但在「言出鄰人必死」的邪惡環境中,你仍應該作出此宣稱嗎?

我在 2015 年初的一篇文章,引來了一篇戰文。先來前情提要一下:


但是,這球好像殺出界了 =="

到底我們在爭論什麼呢?簡而言之,社會上似乎存在著以下三個現象:

甲、社會上相信A(A=女性不善邏輯思維天賦)
乙、哲學人主張B(B=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)
丙、由甲和乙交互作用導致C(C=哲學對女性不友善)

現在我們先假設這三個現象確實存在,然後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:該如何消除C。楊梓燁認為應該放棄甲。我認為應該放棄乙。

我認為應該放棄乙的原因有三:一是「放棄乙」較具可行性,二是「哲學就是在破除迷思」,而「乙」是迷思,所以應破除,三是「若不放棄乙,將會導致惡果」。

黃頌竹的反駁(一):可行性不能作為理由。

我的回應:我同意可行性不能作為唯一理由,因為有時候較可行的做法確實會產生道德上的遺憾。但是,如果推行某個較可行的做法並不會產生明顯的道德遺憾時,訴諸可行性有何不可?在這個例子中,我看不出「放棄乙」(哲學人放棄主張B)這個行為會產生怎樣的道德遺憾。

如果哲學人放棄宣稱「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」真的會產生道德遺憾的話,那可能就是「哲學人被迫放棄了宣稱某個命題的的自由」。但是「放棄宣稱某個命題的的自由」和「導致某個族群受到壓迫」相比,後者似乎較為嚴重,因此兩者相權應選擇前者。(請見我在以下反駁三中提出的原則)

黃頌竹的反駁(二):以下論證的「命題X」缺乏證據,所以無法推出「Z」。

X、破除迷思是哲學的本質;
Y、「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」是未被證明的迷思;
Z、哲學人基於哲學的本質應該破除「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」之迷思。

我的回應:我先前確實沒有提出「命題X」的證據或理由。但是證據並不難取得,只要做個調查、問問自己、問問身邊的哲學人就可以了。試問,破除迷思難道不是哲學活動的重要目的?哲學思考的目標之一,難道不就是要揪出並推翻錯誤的想法?如果大多數的哲學人真的覺得破除迷思、推翻錯誤想法不重要、也不是哲學人的工作,那這裡面的問題恐怕比「哲學對女性不友善」還要嚴重。

黃頌竹的反駁(三):基於我們確實有獨立的道德理由反對「甲」,因此我們如果沒有獨立的道德理由反對「乙」,則即使「乙」確實是「丙」的原因之一,那也不構成我們反對這個「乙」的道德理由 。

關於這一點,我的看法完全相反。我認為人們在衡量是否該支持某宣稱時,必須把該宣稱所會造成的結果納入考量。

黃頌竹認為:我們沒有獨立的道德理由反對「乙」、而且哲學學門本來就應該有自主性或有自由可以宣稱「乙」,故我們不該反對「乙」。

但我認為,的確存在理由可以反對「乙」,理由就是「乙」會造成惡果「丙」。

以屠殺猶太人的事件為例。當希特勒政府主張猶太人該殺時(類比到「甲」),如果老王宣稱隔壁鄰居是猶太人(類比到「乙」),那結果就是導致鄰居被殺的惡果(類比到「丙」)。在這個例子中,我認為老王不應該宣稱隔壁鄰居是猶太人,因為他這樣的宣稱將會導致惡果。即使老王真的確定隔壁鄰居是猶太人、即使老王的確有自主性或有自由可以說出這個事實,但他也應該要為了避免導致惡果而不作出此宣稱。更何況,如果老王根本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隔壁鄰居是猶太人的話,那就更應該禁言了。

換言之,我在此主張的道德原則是:當「作出某宣稱」會導致惡果時,則不該「作出某宣稱」。(所謂的惡果指的是「無辜人士遭到殺害」或「無辜族群遭到迫害」之類的嚴重後果)。

在我們爭論的這個例子中,哲學人主張B(B=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)會導致惡果(導致哲學對女性不友善),因此即使哲學人有自由可以主張B,但因為惡果顯著,故應暫時停止宣稱該主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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